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行审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与王艳荣行政补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02行审94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林某,区长。委托代理人祖某,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陶某,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赤红政决字[2015]58号《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完备,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赤红政决字[2015]58号《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兴审判员  白英林审判员  李建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