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裴昌平与四川宏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洪明、胡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昌平,四川宏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洪明,胡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48号原告:裴昌平,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平,成都市双流县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宏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菜蔬四街**号*楼。法定代表人:唐福元。被告:李洪明,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胡斌,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裴昌平与被告四川宏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洪明、胡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裴昌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昌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5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裴昌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艳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