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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毛有喜与李良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有喜,李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887号申请执行人:毛有喜,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大南镇茭塘村茭塘3号,现暂住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太屺村亥房底1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707246910被执行人:李良勇,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雍溪镇团结村1组,现暂住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沧田村南章家2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807136299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406号毛有喜与李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38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照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