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502执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晓强与刘丽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强,刘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晓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丽云,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黄晓强与刘丽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晓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丽云给付工程机械费用、待工费用共计21108元,案件受理费4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