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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4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红学与徐勤、刁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学,徐勤,刁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553号原告:王红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富,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勤。被告:刁龙梅。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生,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红学与被告徐勤、刁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王红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红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王红学负担。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封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