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甲虎、李小忠、杨小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甲虎,李小忠,杨小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1418号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容宏亮,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系该联社贾村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李甲虎,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告李小忠,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告杨小弟,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甲虎、李小忠、杨小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范晓艳人民陪审员 杜绪军人民陪审员 郭乃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惠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