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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天星与傅华忠、傅兰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星,傅华忠,傅兰青,蔡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1689号原告:黄天星。被告:傅华忠。被告:傅兰青。被告:蔡友民。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天星与被告傅华忠、傅兰青、蔡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天星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华忠、傅兰青、蔡友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天星申请撤回对被告傅华忠、傅兰青、蔡友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星撤回对被告傅华忠、傅兰青、蔡友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天星负担。审 判 员  卢 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