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天星与傅华忠、傅兰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星,傅华忠,傅兰青,蔡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1689号原告:黄天星。被告:傅华忠。被告:傅兰青。被告:蔡友民。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天星与被告傅华忠、傅兰青、蔡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天星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华忠、傅兰青、蔡友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天星申请撤回对被告傅华忠、傅兰青、蔡友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星撤回对被告傅华忠、傅兰青、蔡友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天星负担。审 判 员 卢 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