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波与向科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被执行人向科,男。申请执行人李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向科已离婚,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向科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李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云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