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465号被执行人王超,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5)金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执行人王超未主动缴纳罚金。2016年8月8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找,未发现王超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4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凯代理审判员 王 航代理审判员 李世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剑锋合议笔录案由:罚金评议时间:2016年8月23日评议地点:金水法院执行局407室参加人:赵凯、李世达、王航记录人:郭剑锋评议记录如下:王航:本院在执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中,经查找,未发现王超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赵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李世达: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评议结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