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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施永芳、王贵玉与付方强、吴昌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永芳,王贵玉,付方强,吴昌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施永芳,女,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王贵玉,女,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付方强,男,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吴昌滨,女,住雅安市雨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施永芳和王贵玉与被执行人付方强、吴昌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施永芳和王贵玉与被执行人付方强、吴昌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力审判员 黄 荣 鸿审判员 ���海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