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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任卫星与林小宝、操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卫星,林小宝,操立军,张崇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724号原告:任卫星,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小宝,男,195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操立军,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利,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崇雷,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任卫星与被告林小宝、操立军、张崇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