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81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叶全彬申请执行陈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全彬,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叶全彬,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李进,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军,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全彬与被执行人陈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军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对车辆采取了扣押措施,扣划了347.74存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全彬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79652.26元及利息和执行费1204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世忠代理审判员  彭彦强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