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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与林祖荣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林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法定代表人林一虎,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志诚,男,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干部。被执行人林祖荣,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莆公城(××)行罚决字(2015)0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闽0302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作出莆公城(××)行罚决字(2015)0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向本院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元及逾期缴款滞纳金,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该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行审9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甫执行员  曾广霖执行员  陈梦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