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0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苏永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2003号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对原告苏永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宁0402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中“2015年4月27日”补正为“2016年4月27日”。代理审判员  任卫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