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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4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于加军与左立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加军,左立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4143号原告于加军,男,生于1970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左立华,女,生于1973年9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于加军与被告左立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尚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加军及被告左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加军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1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于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姻初期感情尚可,但自被告2008年信仰天主教后,被告太过执着,对家庭不管不问,经常发生矛盾,近几年被告不从事劳动生产,不关心家人生活,现双方感情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左立华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从来没有打过架,原告也没有打过我,骂过我,也没有拌过嘴,我也没有怨过原告,我信教,也没有做对不起原告的事,这二年中,兄弟的婚礼没有参加,我没有不干家务和劳动,就是今年的麦子没有收,有个病人我们去做祷告,才没有回来。自此以前我一直种地,其他无异议。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审理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1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于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尚可。庭审中,原告未能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公民身份证登记表复印件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扶持、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团结,共同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发生矛盾后,双方应当相互沟通、相互体谅,都应多做自我批评,争取对方谅解,将矛盾化解,以家庭责任为重,共同建立起美好、和谐的幸福生活。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并共同生活了20年,拥有了三口之家,这一切都来之不易,夫妻双方应当珍惜,信仰宗教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处理好家庭的各种问题,尽到作为丈夫或妻子的责任。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加军与被告左立华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尚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