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薛如冰与邯郸市锦上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如冰,邯郸市锦上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4民初1373号原告薛如冰。委托代理人袁野峰、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锦上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敏。系被告邯郸市锦上物资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委托代理人张双玲。系被告邯郸市锦上物资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薛如冰诉被告邯郸市锦上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如冰及其委托代理人邢保文,被告锦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艳敏、张双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建芬系朋友关系。2013年初,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贷资金,自2013年1月12日至2014年5月10日原告陆续分四笔借给被告35万元,被告收到借款后为原告出具借款凭证。借款凭证注明借款期限及月息计算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导致借款延期归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只是按照月息2%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12月12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5万元及2014年12月13日以后借款利息没有给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1.2万元(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按月息2%计算);3、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4月13日至借款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理由,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款凭证4份,证明借款金额总计35万元,约定月息2分,按季付息。3、银行转账流水3份,证明2013年1月12日至2014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转款、刷POS机,共计35万元,被告向原告每季度支付的利息以及付息至2014年12月12日。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没有异议。被告提交证据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原、被告所举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至2014年5月10日间,因被告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5万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四份借款凭证,并约定了月息为2分,按季付息。上述四笔借款发生后,被告按上述约定给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12月12日止,此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本息,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1.2万元(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按月息2%计算);3、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4月13日至借款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借款凭证、银行转款明细等证据在卷为凭,合法有效,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责任在被告,应承担还款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邯郸市锦上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薛如冰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本金履行完毕时止,按借款约定的月息2%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0元,由被告邯郸市锦上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扈朝杰审 判 员 段红祥人民陪审员 连晓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