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6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刘林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刘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66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B段。负责人王珍军,行长。被执行人刘林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1582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刘林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林辉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林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林辉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林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林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爱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