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024号原告张某,略。委托代理人张亚汝、孔凡生。被告许某,略。委托代理人贾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