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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06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2008年7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巷子处以100元的价格将净重为0.09克的海洛因贩卖给肖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查获毒品、毒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毒品称量、毒资照片,情况说明,物证检验报告,本院(2008)沙法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及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重量共计0.09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0.0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婧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