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育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育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3778号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新洲城C幢10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1370854J。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伟宏,男,该公司职员,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周育强,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育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