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高立新与陈广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新,陈广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429号原告:高立新,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陈广景,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高立新与被告陈广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高立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高立新负担。审判员 樊 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