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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高立新与陈广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新,陈广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429号原告:高立新,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陈广景,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高立新与被告陈广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高立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高立新负担。审判员 樊 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