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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行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连生诉皋兰县人民政府、皋兰县粮食局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生,皋兰县人民政府,皋兰县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行终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皋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兰泉路1号。法定代表人杜宁让,该县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魏列文,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皋兰县粮食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北辰路377号。法定代表人屈云,该粮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列文,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连生因诉皋兰县人民政府、皋兰县粮食局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行初字第25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连生上诉称:1.原审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背事实,执法不公。2.被上诉人皋兰县人民政府文件皋政发(2007)3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意印发的、由皋兰县粮食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的“三、改革的形式和主要任务”、“四、改革的时间安排”部分违法,请求撤销该《通知》。3.被上诉人皋兰县粮食局依据涉诉的《通知》,恶意伪造皋粮发(2007)23号文件《关于关闭注销皋兰县面粉厂等三户企业的决定》、皋粮发(2007)24号文件《关于关闭注销城关中心粮管所等八户企业的决定》,非法侵占皋兰县面粉厂、皋兰县城关中心粮管所,无故剥夺上诉人王连生一家的劳动权、生存权。4.被上诉人没有依法清算上诉人的债权债务,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请求撤销(2015)武中行初字第256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皋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皋政发(2007)3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三、改革的形式和主要任务,四、改革的时间安排”,该《通知》系在全县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王连生的起诉结果正确。上诉人王连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克祥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