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7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唐宗贵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宗贵,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7407号原告:唐宗贵。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受理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