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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国岗与被执行人何江、晏琴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岗,何江,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岗,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江,男,汉族。被执行人晏琴,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国岗与被执行人何江、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集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国岗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何江、晏琴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何江、晏琴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53901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1元和执行费215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