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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凤希与林州市新生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希,林州市新生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81民初3085号原告杨凤希,男,汉族,1957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委托代理人郝永青,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新生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合涧镇木篡村。法定代表人刘昊阳,职务总经理。原告杨凤希与被告林州市新生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凤希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永青到庭,被告林州市新生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2月1日,原告在被告林州市新生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从事兽医工作,月工资6000元。后被告支付了2015年5月至7月的工资后,不再向原告支付工资。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资,在春节前夕的2016年2月1日,原告不得不辞职。致辞,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362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未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依照劳动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1日的工资款36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州市新生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2月1日,原告在被告林州市新生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从事兽医工作,月工资6000元。后被告支付了2015年5月至7月的工资后,不再向原告支付工资,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证明欠原告2015年8月-2015年12月工资30000元整,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卷宗可以证明被告共欠原告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1日的工资36200元,被告不支付原告工资,形成纠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欠条一份、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卷宗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原告杨凤希在被告公司打工,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欠条及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卷宗可以证实被告林州市新生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仍欠原告36200元,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州市新生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州市新生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凤希工资款3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元,由被告林州市新生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峰代理审判员  张立伟人民陪审员  杨永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逯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