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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8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8648号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曾庆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昕,男,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总编室主任。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东路288号K栋五楼B区。法定代表人:余满连,经理。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主办网站使用图书且未支付报酬,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图片的侵权行为;2.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3.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发现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主办的爱爱医资源网(网址为http://ziyuan.iiyi.com/)中上传了原告正式出版的《杨力养生23讲》图书内容供人在线阅读和收费下载,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做的公证,涉案图书《中医疾病预测学》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其以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338号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前款所述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法[2015]32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