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民委员会与山西省介休市北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民委员会,山西省介休市北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967号原告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龙才,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程文焕,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介休市北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丙录,经理。委托代理人温钰江,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山西省介休市北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4元,减半收取2792元,由原告介休市宋古乡赵家堡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铁峰人民陪审员 鲁海斌人民陪审员 王有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