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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高秀英与黄欣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英,黄欣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高秀英,女,1943年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欣莹,曾用名黄莹,女,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秀英与被执行人黄欣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山民小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晓华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