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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恢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发利与徐波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利,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49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发利,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徐波,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申请执行人张发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波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13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坐落于道里区新发镇怡景森林城小区房产抵偿申请人张发力本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找零,被执行人配合更名过户,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双方更名过户后终结此案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