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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段德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德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026号罪犯段德军,男,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水城县。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黔六终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段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2300元)。于2012年9月6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鱼洞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4月15日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1月17日经本院减刑6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7月日18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9月月至2016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德军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德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令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