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渭源县某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景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源县某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景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098号原告:渭源县某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法定代表人:梁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系锹峪乡民政站站长。被告:景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渭源县某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景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渭源县某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源县某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告达成私下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渭源县某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计545.50元,由渭源县某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新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燕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