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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恋巢咖啡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恋巢咖啡贸易有限公司,李秋玲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757号原告:天津市恋巢咖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福泽小区10号楼5号。法定代表人谢树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星,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秋玲,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彪,天津万钧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恋巢咖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恋巢咖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恋巢咖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纪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