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维金与刘玲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101号原告王维金与被告刘玲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0156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维金于2016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玲群支付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车辆已被查封,暂无法扣押处置,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人员下落也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1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维金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