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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秦雨华与林森等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雨华,林森,林洋,杜美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秦雨华,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方清,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森,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林洋,女,200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中江县。法定代理人:程美玲,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杜美淑,女,193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秦雨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森、林洋、程美玲、杜美淑在继承林昌进遗产范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秦雨华的借款30000元及利息5100元。经查,林昌进于2015年8月因病去世。被执行人杜美淑系林昌进之母,被执行人林森、林洋系林昌进之子。2015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对林昌进在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在38000元范围内暂停支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森之父林昌进在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35450元提取至中江县财政局在中国银行中江支行的×××的账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素辉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龚小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