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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詹某某诉被告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民初60号原告:詹某某,女,汉族。被告:牟某某,男,汉族。原告詹某某与被告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袁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凯、人民陪审员聂维祥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牟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承担借款利息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牟某某于2015年5月7日以做矿产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在同年8月30日还50万元,10月30日还50万元,月利息为5%,并且立下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0万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2、金川区桂林路宝星里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本院对该证据在庭审中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牟某某于2015年3月初至同年7月1日止,以做矿产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从2015年3月初至同年7月1日止陆续给被告转账共计100万元,同年7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詹某某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8月30日还款五十万,10月30日还款五十万),借款人牟某某,利息5%计算,身份证号码:620302197002050818”。期限届满后原告找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詹某某向本院提供被告牟某某的借据,证明了原、被告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牟某某借原告100万元由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原告已经向被告实际给付借款,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现被告未按照借款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承担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及借条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牟某某偿还原告詹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承担利息20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600元,由被告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驰审 判 员  陈 凯人民陪审员  聂维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明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8月23日地点:双湾法庭审判长:袁驰审判员:陈凯人民陪审员:聂维祥书记员:李明案件主审人袁汇报案情,原告詹某某诉被告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原、被告的诉辩称(略)。袁: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牟某某于2015年3月初至同年7月1日止,以做矿产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从2015年3月初至同年7月1日止陆续给被告转账共计100万元,同年7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詹某某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8月30日还款五十万,10月30日还款五十万),借款人牟某某,利息5%计算,身份证号码:620302197002050818”。期限届满后原告找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袁:我对本案的认识是:原告詹某某向本院提供被告牟某某的借据,证明了原、被告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牟某某借原告100万元由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原告已经向被告实际给付借款,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现被告未按照借款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承担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及借条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陈:同意以上意见。聂:同意以上意见。据此,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决议如下:被告牟某某偿还原告詹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承担利息20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案诉讼费15600元,由被告牟某某承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