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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5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林与王振顺、南京国飞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王振顺,南京国飞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5618号原告张林,男,1990年7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训季,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顺,男,1983年5月5月生。被告南京国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道大同生态产业园829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2101室。负责人袁晨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鹏,系华安财保员工。原告张林与被告王振顺、南京国飞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张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张林负担。审 判 员 邵晓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