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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民终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彭检力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检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终127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彭检力,男,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上诉人彭检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0232民初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彭检力上诉请求:撤销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0232民初539号民事裁定,责令其立案审理。事实理由:上诉人于l995年4月参与投资改造国道323线乳源县城段的改造工程,自带资金20万,机械设备l0万元进场施工,由于承建方负责人曾某某等人在施工中贪污公款几百万元而判刑,造成工程款无法给付。2006年5月9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乳源县政府)下文所有工程欠债都由乳源县政府接管,乳源县政府还成立了一个专业办公室清算。清算时认可欠上诉人工程款60多万元数字无误,上诉人欠的全是民工工资,在多次催讨的情况下,在2009年春节前,民工讨薪很激动,大家无法交差,乳源县政府只同意给付上诉人107800元,只准许上诉人起诉l07800元(其他的50多万不准起诉),起诉多的一分钱都不给你(包括答应的107800元都不给),此有几份证人的证言都能证实。上诉人只好起诉l07800元,调解给付107800元。所以这就是(2009)乳法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由来,一审法院以工程款已调解结案为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其他的50多万元并没有结算完,对我的起诉法院应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彭检力提供的G323线乳源县城段改造项目工程款清欠办公室于2006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国道G323线乳源县城段改造项目工程欠款清查公告》,乳源县政府曾经与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联合成立G323线乳源县城段改造工程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对该工程项目属于原合同丙方(珠海西区工区)拖欠工程款遗留问题进行清查。据此公告并不能认定乳源县政府接管了所有工程欠债,亦不能认定乳源县政府对彭检力负有清偿工程欠款的义务。根据原审法院(2009)乳法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可以认定,上诉人彭检力于1995年4月间承建部分国道323线乳源县城段公路工程被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已经在2009年1月18日与曾某某反复核对结算,达成《调解协议》。彭检力依据该协议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一、曾某某自愿偿还彭检力107800元,于2009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彭检力无异议。其余部分工程款,彭检力自愿放弃。二、本协议履行后,彭检力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曾某某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在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经履行完毕,彭检力已经对自己的该笔债权自愿放弃以及乳源县政府对彭检力自愿放弃的该笔债权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下,彭检力的起诉于法无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对彭检力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彭检力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凯文审 判 员  庄少山代理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