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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济宁中艺橡塑有限公司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中艺橡塑有限公司,张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320号原告:济宁中艺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任城区开发区山博路南泥沟河东。法定代表人:李文艺,董事长。被告张田,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原告济宁中艺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宁中艺橡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田立即偿还所欠借款1575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5日,被告张田以厂里购买设备缺少部分资金向原告借款357500元,原告均已承兑汇票交付被告,后被告偿还200000元,剩余157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借款1575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及送达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供送达地址。故原告济宁中艺橡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宁中艺橡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