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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5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鲁之华、杨玲辉等与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望岳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之华,杨玲辉,鲁阳,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望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295号原告鲁之华,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杨玲辉,女,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鲁阳,女,汉族,1990年2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原告鲁之华和杨玲辉之女。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望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望岳村村委会。负责人李国良,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之华、杨玲辉、鲁阳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望岳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审理需以(2016)湘0104民初2483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正在上诉阶段,尚未审理终结。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郭庆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