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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包福祥诉被告马哈如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福祥,马哈如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4民初499号原告包福祥。被告马哈如尼。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福祥诉被告马哈如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福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包福祥不予交纳。审判员  马文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沙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