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包福祥诉被告马哈如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福祥,马哈如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4民初499号原告包福祥。被告马哈如尼。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福祥诉被告马哈如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福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包福祥不予交纳。审判员 马文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沙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