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4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汪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汪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146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马金镇天童东路。法定代表人:程敏,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梅芬,职务: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职工。被告:汪仁。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诉被告汪仁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