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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72民初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圣太与被告张正阳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圣太,张正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72民初679号之一原告:陈圣太,男,194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曦,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阳,男,199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圣太诉被告张正阳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圣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35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原告陈圣太负担。审 判 长  洪志峰代理审判员  鲁金石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倩如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