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铁中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邱志瑜与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志瑜,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兰铁中行初字第6号原告邱志瑜,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代理人XX,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32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彪,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华,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55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冯进萍,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志瑜诉被告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强制、被告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邱志瑜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告已协商解决本案实际争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志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志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志瑜负担。审 判 长 马登柱代理审判员 李茫信代理审判员 成 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