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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剑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7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剑,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2010年3月25日曾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四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0年7月20日曾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7月28日曾因吸毒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1月15日曾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月19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7日曾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8日曾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二日。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溧检诉刑诉[2016]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剑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2015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赵剑伙同他人至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新桥村明捷动力工地上,对被害人郑某扇耳光,并持钢管随意击打,致被害人郑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二、容留他人吸毒2016年2月至3月14日,被告人赵剑在其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上港村杨古岱村97号的家中,先后三次容留任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赵剑因吸毒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查明其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被告人赵剑到案后对上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赵剑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郑某的陈述;2.证人卞某、葛某、曹某的证言,证人任某的证言;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4.辨认笔录及照片;5.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立功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6.被告人赵剑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剑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剑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剑因吸毒违法行为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寻衅滋事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剑到案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剑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根据被告人赵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两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林人民陪审员  蒋文娣人民陪审员  方想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吴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