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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耀堂与赵建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敏,周耀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338号申请人赵建敏,女,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周耀堂,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瀍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耀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及利息(另行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一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