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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建敏与景县鸿程林木种植有限公司、李云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敏,景县鸿程林木种植有限公司,李云生,李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敏。被执行人景县鸿程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景县,被执行人李云生。被执行人李东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敏与被执行人景县鸿程林木种植有限公司、李云生、李东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扣留李云生的工资卡账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建敏书面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1127民初95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曾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程玉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