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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4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02蔡伟,曹凤仙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凤仙,蔡伟,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4826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凤仙,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仙游县。原审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15、316、318-321、2503B。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支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路173号。负责人:张立超。上诉人曹凤仙与被上诉人蔡伟、原审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凤仙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凤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珊(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