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邦泉与重庆市铜梁区佳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邦泉,重庆市铜梁区佳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财保79号申请人刘邦泉,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佳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都路47号。法定代表人胡元贵,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邦泉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佳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邦泉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佳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在XXXXX银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上的存款予以冻结,及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佳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的在重庆市铜梁县区XX街道XX路XX门市及库房内存家电予以查封。申请人刘邦泉自愿以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县XX镇XX路XX号商服用地一间中的自有份额(产权证号为209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邦泉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佳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经营的在重庆市铜梁县区XX街道XX路XX门市及库房内存家电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嘉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希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