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臧俊龙与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俊龙,王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臧俊龙,张掖市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铖安,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兴华,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臧俊龙与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02121.67元、案件受理费2320元、申请执行费1432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102121.67元、案件受理费2320元、申请执行费1432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银行、工商、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然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多民审判员 韩丽敏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亚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