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成彬彬与黄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彬彬,黄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2269号原告:成彬彬,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前成小区**幢*号。委托代理人: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开,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福田街道前黄宅村*组。原告成彬彬为与被告黄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其中自2016年4月26日至原告起诉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起诉次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每月按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芸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彬彬的委托代理人金尊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26日,被告黄开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成彬彬借款10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借款之日起算至归还之日止,若逾期归还,并承担违约责任(以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每天计算违约金),若以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证金等内容。嗣后,被告黄开分文未还。为此,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成彬彬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7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成彬彬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从2016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2016年7月26日止,违约金自2016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黄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彬彬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被告黄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246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叶 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苏萍 来源: